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干职工要树立财经纪律意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项核算、包干使用、规范监督的财务管理模式。所有收入、支出、帐户由财务室统一建账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预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财务室对局机关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法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项经费支出均应取得正式凭证。凭证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一)每笔开支0.2万元以下,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二)每笔开支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和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每笔开支在2万元以上须经局党组“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科室根据需求填写《办公用品购买申请单》,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按规定应当政府采购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七条 科室起的文稿原则上由起草科室自己打印,特急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打字员帮助或外出打印。
第八条 差旅费开支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商家不支持刷卡业务情况除外)。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制度。出差前应填写《出差报告单》,科以上干部外出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主要领导批准,科以下干部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外出的,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其他事项按《宜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宜财行发[2014]15号)执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先申请、审批,后接待的办法,招待前须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其他事项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用凭单位来函、接待申请审批单和菜单予以报销。
第十条 参加上级部门或各部门、业务口举办的培训活动,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费用支出,按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和规定报账。报账需按要求附培训文件(通知),并履行财务审批和报帐手续。
第十一条 老干部支部活动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自主使用、不超预算原则,履行财务审批和报帐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维修工程凭经费预算单、工程验收单、发票三单,履行财务手续报帐。1万元以上工程,扣留30%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往来款项应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干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20日内报销 ,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开支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的开支;200元以上开支须用公务卡支付(商家不支持刷卡业务除外), 其它事项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须及时缴入银行,不得留做备用金和坐支。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对收入和支出现金进行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做到账实相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第十八条 对银行开设的账户实行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四、财务报告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室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每月将月报表报局领导、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室每月向主要领导提交一份财务开支报表,每季度向党组汇报一次财务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含书面),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每半年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布一次财务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五、局属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应结合财务制度和单位实际,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局党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局属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如:基本建设、财产抵押,借贷、出资、集资、财产出让、承包或租赁等,应报局党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局属单位每季度向局党组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决算,汇报财务情况,由局财务室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局属单位组织一次财务执行情况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局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