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执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机关干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3、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4、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举措。
5、职称评定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年度评先评优。
7、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下属事业单位改制。
9、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
2、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3、县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科室的设置和科室负责人的调整变动。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1、5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
2、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房屋以及设备等资产转让等。
3、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三章 集体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以党组扩大会的形式,研究确定“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议题。
第八条 集体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均需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1、“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参会有关人员。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2、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做好干部任免工作。
3、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经费使用控制等均由会议研究确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2万元以上经费支出,由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领导提交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2、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成员,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事先准备好并应同时送达。与会人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3、充分讨论。会议有2/3以上与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与会人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实行“末位发言制”,即应在其他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4、作出决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的方法逐项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的方为通过。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中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会后沟通,再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人员及列席人员姓名,与会人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办法,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局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思想作风、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十七条 下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确定是否列入局“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研究,下属单位都要制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办法,报局党组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