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管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316号)和省管局(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方案的通知》(赣管字(2017)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宜春市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宜春市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方案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1:
宜春市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制度》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365bet娱乐在线(以下简称“市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市管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经验、组织数据抽查和集中会审、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省管局等。
(二)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数据抽查和集中会审、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管局等。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管局备案。
(三)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数据抽查和集中会审、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管局等。市直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管局备案。
(四)各级公共机构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统计实施方案,参加统计教育培训,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及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情况汇总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法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盖章后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统计台账和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10%,所属(辖)公共机构2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定期抽查和数据审核开展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
市直各单位按年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国管节能基1表)《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情况》(国管节能基4表),按月汇总填写所属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3表),按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3表)《公共机构采暖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4表)。月汇总情况于次月3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市管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网络及纸质版报送市管局。
(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月汇总填写所属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资源消费状况》(国管节能基3表)按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3表)《公共机构采暖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国管节能综4表)。月汇总情况于当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网络报送市管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中旬前通过网络及纸质版报送市管局。
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三)纳入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省直垂管单位和中央驻宜单位
纳入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省直垂管单位和中央驻宜单位统计资料按照规定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不计入我市能耗数据中,其每季度用能数据及分析报告应于下季度首月抄送市管局,作为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数据分析
各级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按季度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按季度编制分析报告并将纸质版报送市管局,市直各单位于次季度首月底前报送分析报告,各县(市、区)于次季度两个月内报送分析报告。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费指标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费、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车辆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六、数据通报与安全管理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及时报送能耗统计数据。要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国家安全等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部分主要指标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用能人数
1.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在岗在编的人员、长期聘(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
2.教育类公共机构的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在岗在编的人员、长期聘(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及注册(登记)在校的学生数。
3.卫生类公共机构的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在岗在编的人员、长期聘(借)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实际开放使用病床数和日平均门诊人数。
(二)建筑面积
1.公共机构建筑面积指办公区建筑面积,不含职工宿舍等,但学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学生(员)宿舍区面积应计入。
2.公共机构由对外收费服务的、出租(借)的建筑(能耗费用在服务费包含或由承租、借方支付),其建筑面积不计入。
3.公共机构正在维修改造且停止使用的建筑物,其建筑面积不计入。
4.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填报建筑面积的方式为:各驻楼单位填写本单位办公直接使用的建筑面积,公共部分面积纳入大楼管理单位填报。
(三)车辆及用油量
公务用车改革后各单位保留的车辆及车辆用油量由单位自行填报;新成立的公车平台的车辆数及车辆用油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车平台管理的单位统一填报。
(四)非独立派出机构的数据填报问题
非独立派出机构(乡镇站所)的统计数据采用两种方式填报:一是独立办公的,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收集后上报,如基层派出所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等由上级公安局汇总后统一报送;二是与合署办公的派出机构(乡镇站所),建筑面积、用能人数、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等纳入大楼管理单位统一上报。
(五)其他能源数据
公共机构有使用其他能源的,应将其他能源消费量参照相应系数折算成吨标煤再填入报表中。
(六)其他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其他主要指标,各级公共机构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中的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进行统计填报。
附件2: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国家统计局审批
2017年7月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目 录
一、总说明……………………………………………………………………………………………… 6
二、报表目录…………………………………………………………………………………………… 8
三、调查表式…………………………………………………………………………………………… 9
(一)基层表式 …………………………………………………………………………………………9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10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12
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13
(二)综合表式 ……………………………………………………………………………………… 1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1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16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18
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19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20
五、附录…………………………………………………………………………………………………23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23
(一)为全面掌握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国范围内的公共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统计调查内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四)调查频率分为月报和年报。月报报表于次月20日前报送,《公共机构基本信息》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其余年报报表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
(五)统计调查方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
(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1.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组织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各地方和有关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七)本制度中,除综合表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具体填报方法为:
1.公共机构定期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公共机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2.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属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定期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定期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所辖公共机构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采暖的还应按要求填报《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八)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九)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十)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本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 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国管节能 基1表 | 公共机构 基本信息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每年1月20日前通过纸质邮寄、 传真或网络报送 | 9 |
国管节能 基2表 | 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状况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次月20日前通过纸质邮寄、传真或网络报送 | 10 |
国管节能 基3表 | 公共机构数据 中心机房能源 消费状况 | 月报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同上 | 12 |
国管节能 基4表 | 公共机构采暖 能源资源 消费状况 | 年报 | 实施采暖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实施采暖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纸质邮寄、 传真或网络报送 | 13 |
国管节能 综1表 | 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统计 分级汇总情况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次年4月15日前通过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报送 | 14 |
辖区内公共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国管节能 综2表 | 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统计 分类汇总情况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次年4月15日前通过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报送 | 16 |
辖区内公共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国管节能综3表 | 公共机构数据 中心机房能源 消费统计 汇总情况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次年4月15日前通过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报送 | 18 |
辖区内公共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国管节能综4表 | 公共机构采暖 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汇总情况 | 年报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各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 次年4月15日前通过纸质邮寄、 传真和网络报送 | 19 |
辖区内公共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机构 |
说明:本表明确了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各类报表的报送单位和周期、范围、时间、方式。地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相关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表 号:国管节能基1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001 单位详细名称: |
002 组织机构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3 机构类型:□□□ |
004 行业代码:□□□□ |
005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 县 |
(市、区、旗) 乡( 镇) 街(村) 门牌号 |
007 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 |
008 联系电话: |
010 其他: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
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需填写其中一项。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2.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指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领导;填表
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基2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009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101 | |
用能人数 | 人 | 102 | |
编制人数 | 人 | 1021 | |
车辆数量 | 辆 | 103 | |
其中:汽油车数量 | 辆 | 1031 | |
柴油车数量 | 辆 | 1032 | |
新能源汽车数量 | 辆 | 1033 | |
电消费量 | 千瓦时 | 110 | |
费用 | 元 | 111 | |
水消费量 | 立方米 | 120 | |
费用 | 元 | 121 | |
煤炭消费量 | 吨 | 130 | |
费用 | 元 | 131 | |
天然气消费量 | 立方米 | 140 | |
费用 | 元 | 141 | |
汽油消费量 | 升 | 150 | |
费用 | 元 | 151 | |
其中:车辆用油量 | 升 | 1501 | |
费用 | 升 | 1511 | |
其他用油量 | 元 | 1502 | |
费用 | 元 | 1512 | |
柴油消费量 | 升 | 160 | |
费用 | 元 | 161 | |
其中:车辆用油量 | 升 | 1601 | |
费用 | 元 | 1611 | |
其他用油量 | 升 | 1602 | |
费用 | 元 | 1612 | |
续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液化石油气消费量 | 千克 | 104 | |
费用 | 元 | 1041 | |
热力消费量 | 吉焦 | 170 | |
费用 | 元 | 171 | |
其他能源消费量( ) | 吨标准煤 | 180 | |
费用 | 元 | 181 | |
充电桩数量 | 个 | 105 | |
可再生能源应用 | — | — | |
其中: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集热器面积 | 平方米 | 190 | |
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装机容量 | 千瓦 | 191 | |
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装机容量 | 千瓦 | 192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指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基3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数据中心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机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201 | |
机柜总数量 | 个 | 210 | |
其中:预留机柜数量 | 个 | 2101 | |
设备总功率 | 千瓦 | 220 | |
其中:IT设备功率 | 千瓦 | 2201 | |
空气调节设备功率 | 千瓦 | 2202 | |
配电及附属设备功率 | 千瓦 | 2203 | |
UPS装机容量 | 千伏安 | 230 | |
总用电量 | 千瓦时 | 240 | |
其中:IT设备用电量 | 千瓦时 | 2401 | |
空气调节设备用电量 | 千瓦时 | 2402 | |
配电及附属设备用电量 | 千瓦时 | 2403 | |
其他能源消费量( ) | 吨标准煤 | 250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报表由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单位,逐一对每个机房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2.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指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基4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单位盖章): 20 年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采暖面积 | 平方米 | 301 | |
其中:独立供暖面积 | 平方米 | 3011 | |
集中供暖面积(按面积收费) | 平方米 | 3012 | |
集中供暖面积(按热量收费) | 平方米 | 3013 | |
采暖天数 | 天 | 302 | |
独立供暖供热能力 | — | — | |
热水锅炉热功率 | 兆瓦 | 303 | |
蒸汽锅炉蒸发量 | 吨/小时 | 304 | |
水消费量 | 立方米 | 310 | |
费用 | 元 | 311 | |
电消费量 | 千瓦时 | 320 | |
费用 | 元 | 321 | |
煤炭消费量 | 吨 | 330 | |
费用 | 元 | 331 | |
天然气消费量 | 立方米 | 340 | |
费用 | 元 | 341 | |
柴油消费量 | 升 | 350 | |
费用 | 元 | 351 | |
热力消费量 | 吉焦 | 360 | |
费用 | 元 | 361 | |
其他能源消费量( ) | 吨标准煤 | 370 | |
费用 | 元 | 371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报表由实施采暖的单位对统计年度结束的采暖周期内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如:报2016年数据应填报2015年冬季至2016年春季采暖周期的相关信息。
2. 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统计负责人指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综1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机构名称(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电话号码: 20 年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部门名称 | 代码 | 公共机构数量(个) | 用地 面积(万平方米) | 建筑 面积(万平方米) | 用能 人数(人) | 编制 人数(人) | 车辆 总量(辆) | |
| | 汽油 车数量(辆) | 柴油 车数量(辆) | 新能源 汽车数量(辆)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总计 | 01 | | | | | | | | | |
本级公共机构 | 02 | | | | | | | | | |
下一级公共机构1 | 03 | | | | | | | | | |
下一级公共机构1本级 | 0301 | | | | | | | | | |
下二级公共机构1 | 0302 | | | | | | | | | |
下二级公共机构2 | 03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一级公共机构2 | 04 | | | | | | | | | |
下一级公共机构2本级 | 0401 | | | | | | | | | |
下二级公共机构1 | 04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表1
电 | 水 | 煤炭 | 天然气 |
消费量 (万千瓦时) | 费用 (万元) | 消费量 (万立方米) | 费用 (万元) | 消费量 (吨) | 费用 (万元) | 消费量 (万立方米) | 费用 (万元)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续表2
汽油 | 柴油 |
消费总量 (万升) | 总费用 (万元) | 车辆 用油量 (万升) | 费用 (万元) | 其他 用油量 (万升) | 费用 (万元) | 消费 总量 (万升) | 总费用 (万元) | 车辆 用油量 (万升) | 费用 (万元) | 其他 用油量 (万升) | 费用 (万元)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续表3
液化石油气 | 热力 | 其他能源 | 充电桩数量 (个) | 可再生能源应用 |
消费量(吨) | 费用 (万元) | 消费量(万吉焦) | 费用 (万元) | 消费量 (吨标准煤) | 费用 (万元) | 太阳能 集热器面积 (平方米) | 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 (千瓦) | 地热利用装机容量 (千瓦) |
37 | 38 | 30 | 31 | 32 | 33 | 39 | 34 | 35 | 3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本表时,应汇总至部门所属三级单位,三级以下单位的数据由所属第三级单位统一汇总填写。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本表时,所辖乡镇级公共机构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
3.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综2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机构名称(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电话号码: 20 年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团体组织 |
小计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其他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公共机构数量 | 个 | 100 | | | | | | | | | | |
用地面积 | 万平方米 | 101 | | | | | | | | | | |
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102 | | | | | | | | | | |
用能人数 | 人 | 103 | | | | | | | | | | |
编制人数 | 人 | 1031 | | | | | | | | | | |
车辆总量 | 辆 | 104 | | | | | | | | | | |
其中: 汽油车数量 | 辆 | 1041 | | | | | | | | | | |
柴油车数量 | 辆 | 1042 | | | | | | | | | | |
新能源汽车数量 | 辆 | 1043 | | | | | | | | | | |
电消费量 | 万千瓦时 | 11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11 | | | | | | | | | | |
水消费量 | 万立方米 | 12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21 | | | | | | | | | | |
煤炭消费量 | 吨 | 13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31 | | | | | | | | | | |
天然气消费量 | 万立方米 | 14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41 | | | | | | | | | | |
汽油消费总量 | 万升 | 150 | | | | | | | | | | |
总费用 | 万元 | 151 | | | | | | | | | | |
其中:车辆用油量 | 万升 | 1501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511 | | | | | | | | | | |
其他用油量 | 万升 | 1502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512 | | | | | | | | | | |
柴油消费总量 | 万升 | 160 | | | | | | | | | | |
总费用 | 万元 | 161 | | | | | | | | | | |
其中:车辆用油量 | 万升 | 1601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611 | | | | | | | | | | |
其他用油量 | 万升 | 1602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612 | | | | | | | | | | |
续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团体组织 |
小计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其他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液化石油气消费量 | 吨 | 105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051 | | | | | | | | | | |
热力消费量 | 万吉焦 | 17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71 | | | | | | | | | | |
其他能源消费量 | 吨标准煤 | 18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181 | | | | | | | | | | |
充电桩数量 | 个 | 106 | | | | | | | | | | |
可再生能源应用 | — | — | | | | | | | | | | |
其中:太阳能集热器面积 | 平方米 | 190 | | | | | | | | | | |
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 | 千瓦 | 191 | | | | | | | | | | |
地热利用装机容量 | 千瓦 | 192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本表时,应汇总至部门所属三级单位,三级以下单位的数据由所属第三级单位统一汇总填写。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本表时,所辖乡镇级公共机构统一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写。
3.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综3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机构名称(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电话号码: 20 年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团体组织 |
小计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其他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机房数量 | 个 | 200 | | | | | | | | | | |
机房建筑面积 | 万平方米 | 201 | | | | | | | | | | |
机柜总数量 | 个 | 210 | | | | | | | | | | |
设备总功率 | 万千瓦 | 220 | | | | | | | | | | |
其中:IT设备功率 | 万千瓦 | 2201 | | | | | | | | | | |
空气调节设备功率 | 万千瓦 | 2202 | | | | | | | | | | |
配电及附属设备功率 | 万千瓦 | 2203 | | | | | | | | | | |
UPS装机容量 | 万千伏安 | 230 | | | | | | | | | | |
总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240 | | | | | | | | | | |
其中:IT设备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2401 | | | | | | | | | | |
空气调节设备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2402 | | | | | | | | | | |
配电及附属设备用电 | 万千瓦时 | 2403 | | | | | | | | | | |
其他能源消费量 | 吨标准煤 | 250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表 号:国管节能综4表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机构名称(盖章):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79号
电话号码: 20 年 有效期至:2019年7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合计 | 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 | 团体组织 |
小计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 其他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采暖面积 | 万平方米 | 301 | | | | | | | | | | |
其中:独立采暖面积 | 万平方米 | 3011 | | | | | | | | | | |
集中供暖面积(按面积收费) | 万平方米 | 3012 | | | | | | | | | | |
集中供暖面积(按热量收费) | 万平方米 | 3013 | | | | | | | | | | |
采暖天数 | 天 | 302 | | | | | | | | | | |
独立供暖供热能力 | — | — | | | | | | | | | | |
热水锅炉热功率 | 兆瓦 | 303 | | | | | | | | | | |
蒸汽锅炉蒸发量 | 吨/小时 | 304 | | | | | | | | | | |
水消费量 | 万立方米 | 31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11 | | | | | | | | | | |
电消费量 | 万千瓦时 | 32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21 | | | | | | | | | | |
煤炭消费量 | 吨 | 33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31 | | | | | | | | | | |
天然气消费量 | 万立方米 | 34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41 | | | | | | | | | | |
柴油消费量 | 万升 | 35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51 | | | | | | | | | | |
热力消费量 | 万吉焦 | 36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61 | | | | | | | | | | |
其他能源消费量 | 吨标准煤 | 370 | | | | | | | | | | |
费用 | 万元 | 371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填表人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填写能耗统计报表的人员。
公共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详细名称 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机构类型 填写公共机构分类代码。其中,国家机关和团体组织填写2位代码,第1个□不予填写;事业单位填写3位代码。具体分类代码如下:
01国家机关,02事业单位(其中:021教育事业、022科技事业、023文化事业、024卫生事业、025体育事业、026其他),03团体组织。
行业代码 根据本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详见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资料”栏目。
单位地址 本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地、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 按照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最新代码进行填写。详见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 )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资料”栏目。
联系电话 填写本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处(科、室)的联系电话。
其他 填写租用、合用办公建筑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合署办公的单位写明办公区管理单位的名称。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用地面积 填写本单位经土地和规划许可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填写本单位办公使用的所有建筑面积,职工住宅除外。
用能人数 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的日平均用能人数,包括在岗在编(注册)人员以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计算方法:
用能人数=本单位办公区域统计周期内的用能人数总量/统计周期的天数。
编制人数 填写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量。
车辆数量 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保障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公务用车数量。
汽油车数量 填写本单位使用车辆中消费汽油的车辆数量。
柴油车数量 填写本单位使用车辆中消费柴油的车辆数量。
新能源汽车数量 填写本单位使用车辆中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车辆数量。
电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消费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采集方式有两种:
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
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统计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消费数据。
水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及费用数据。水消费量主要包括自来水、自备井供水、桶装水等。
煤炭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煤炭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
天然气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天然气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集中供应和使用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
二是分户购买、使用的,逐户调查和累加各用户消费量和费用。
汽油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实际消费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车辆用油外所需的汽油消费量和费用。
柴油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柴油实际消费量和费用。“其他用油”应填写因冬季供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所需的柴油消费量和费用。
液化石油气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实际消费量和费用。
热力消费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外购热力消费量和费用。热力消费量数据从热量计量装置上获取。未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只填写费用。
充电桩数量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数量。
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电利用系统、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等相关数据。
其他能源数据 填写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使用的其他能源数据,消费量参照相应折算系数折算成吨标准煤,并在“( )”中填写本制度中未列出的能源的类型。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数据中心机房 指本单位专门用于放置数据处理、数据存储、网络传输等IT设备,并有不间断电源、空气调节等保障设备的独立建筑区域。
机房建筑面积 填写本单位数据中心机房使用及其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
设备总功率 填写数据中心机房各类IT设备总功率、空气调节设备功率、机房配电及附属设备功率的和。
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采暖面积 填写本单位办公场所中实施冬季采暖的建筑面积。
独立供暖面积 填写本单位办公场所中由本单位独立供暖的建筑面积。
集中采暖面积(按面积收费) 填写本单位办公场所中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用的建筑面积。
集中采暖面积(按热量收费) 已安装热计量装置,按热消费量收费的单位,填写热计量收费的建筑面积。
独立供暖供热能力:填写本单位独立供暖的锅炉设备的额定供暖能力。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原煤 | - | - |
其中:1.无烟煤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 0.9428千克标准煤/千克 |
2.炼焦烟煤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 0.9千克标准煤/千克 |
3.一般烟煤 | 约4500-5500千卡/千克 |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4.褐煤 | 约2500-3500千卡/千克 | 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洗精煤(用于炼焦) | 约6000千卡/千克以上 | 0.9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洗煤 | 约 2500-6000千卡/千克 | 0.4643-0.9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制品 | 约3000-5000千卡/千克 | 0.5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炭 | 约6800千卡/千克 |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焦炉煤气 | 约4000-4300千卡/立方米 |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发生炉煤气 | 约1250千卡/立方米 |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 约4600千卡/立方米 |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重油热裂解煤气 | 约8500千卡/立方米 |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焦炭制气 | 约3900千卡/立方米 |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压力气化煤气 | 约3600千卡/立方米 |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水煤气 | 约2500千卡/立方米 |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天然气 | 约7700-9300千卡/立方米 | 1.10-1.3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液化天然气 | 约12300千卡/千克 | 1.7572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层气 | 约7700千卡/立方米 | 1.1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原油 | 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汽油 | 约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油 | 约10300千卡/千克 |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柴油 | 约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油 | 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液化石油气 | 约12000千卡/千克 |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
炼厂干气 | 约11000千卡/千克 |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脑油 | 约10500千卡/千克 | 1.5千克标准煤/千克 |
润滑油 | 约9900千卡/千克 | 1.4143 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蜡 | 约9550千卡/千克 | 1.3648千克标准煤/千克 |
溶剂油 | 约10270千卡/千克 | 1.4672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油焦 | 约7640千卡/千克 | 1.0918千克标准煤/千克 |
石油沥青 | 约9310千卡/千克 | 1.3307千克标准煤/千克 |
其他石油制品 | 约9800千卡/千克 | 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煤焦油 | 约8000千卡/千克 |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
能源名称 | 平均低位发热量 | 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
粗苯 | 约10000千卡/千克 |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热力(当量) | - | 0.0341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
电力(当量) | 860千卡/千瓦时 |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
高炉煤气 | 约900千卡/立方米 |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转炉煤气 | 约1900千卡/立方米 | 0.2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煤矸石(用于燃料) | 约2000千卡/千克 |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 | 约1900千卡/千克 | 0.2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
余热余压 | - | 0.0341吨标准煤/百万千焦 |
工业废料(用于燃料) | 约3000千卡/千克 | 0.4285千克标准煤/千克 |
燃料甲醇 | 约5426千卡/千克 | 0.7751千克标准煤/千克 |
生物乙醇 | 约6500千卡/千克 | 0.9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生物柴油 | 约10200千卡/千克 |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氢气 | 约142000千焦耳/千克 | 4.8512千克标准煤/千克 |
0.436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沼气 | 约5500—5800千卡/立方米 | 0.7857-0.8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蔗渣(干) | 约3500千卡/千克 | 0.5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
树皮 | 约2700千卡/千克 | 0.3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玉米棒 | 约4600千卡/千克 | 0.6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薪柴(干) | 约3000千卡/千克 | 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
稻壳 | 约3200千卡/千克 | 0.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
锯末刨花 | 约2700千卡/千克 | 0.3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
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千焦耳,只需乘上4.1816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