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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1-09-07 15:28:00来源:机关事务局
宜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及社区的全部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将公共机构节能建设、改造、工作、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在上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和本级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乡镇街道及社区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管理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及职责,参照市里执行。
第六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根据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五年规划,拟草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二)组织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性文件;(三)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开展能源资源消耗分析,实施节能状况监督,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四)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节能先进经验和节能产品、先进技术;(五)开展节能工作信息交流;(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检查情况,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七)具体负责市行政中心的节能工作;(八)建立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完成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根据自身实际,参照市里执行。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监察、统计、城乡规划建设、城管、科技、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共机构节能五年计划和省里的要求,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和目标任务,经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达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公共机构;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应分解到所属基层单位;县(市、区)应把节能计划下达到本级的公共机构和乡镇街道。
第九条 各公共机构负有节约能源资源消耗的责任。应当做到:(一)把节能工作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设置节约能源工作岗位;(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督促;(三)完成节能任务,把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耗能点和责任人,并进行考核;(四)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把本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降到最低,消灭浪费现象;(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使用节能产品和技术,改造或淘汰高耗能的设备设施;(六)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统计台账,对能源资源消耗分类、分户、分项计量,进行核算和统计,实事求是地按时上报统计数据;(七)开展节约能源的学习宣传活动,养成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节能行为习惯。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政府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每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县(市、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节能任务的公共机构进行批评,责令整改,并要求在下年度完成拖欠的节能任务;对发现的浪费能源行为和事项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当年制定的节能工作计划、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统计报告与节能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年制定的节能工作计划、上年度全市能源消费状况统计报表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送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各公共机构报送节能情况的要求,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按季度在网上直报。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或独立办公区能源消费要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达不到要求的,应积极实施设备设施改造。严禁公共机构为在办公区域居住的居民或其它单位承担能源消费,或承担水、电损耗费用;严禁公共机构把补助能源费用作为干部职工的福利。
第十四条 编制能源消费定额指标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区能源消费定额指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下属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费定额指标,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市、区)要制定乡镇街道的能源消费定额指标。能源消费定额指标体系制定后,报同级政府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同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审定的能源消费定额,编制公共机构的经费预算。
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费定额指标不得超过全省同类情况的平均水平。
公共机构的经费预算中能源消费费用,不得超过能源消费定额指标的要求。
第十五条 明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责任。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节能节水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任何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产品、设备。财政和监察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执行相关建筑节能国家标准规定、节能评估及审查事宜,由建设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审计工作。节约能源审计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审计部门,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明确的具体内容进行。可以有重点的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相合相关的审计一并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的公共机构有浪费能源、违犯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提高用能系统及设备操作岗位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每个公共机构都必须不断优化能源资源消耗管理机制,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提高用能系统及设备操作岗位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用能系统及设备操作岗位人员必须有与工作相适的资质,经过节能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的节能技能,明确能源资源消耗定额。不能节约能源的人员,必须离开用能系统及设备操作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支持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与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有关事宜,提升节能技术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条 推广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节能管理目标和要求的规定,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每个公共机构内部都必须采取减少现代办公设备设施待机能耗,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明确限制办公楼宇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使用节水器具,网络机房、食堂、锅炉开水房等部位用能情况重点监测等节能措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的行政办公区,要严格实行各项节能措施,起到带头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公共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务车配置标准和定编数,配置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选用小排量、低能耗、低污染、新能源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国家标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能耗核算、单车费用定期公布等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进行节能驾驶培训。积极推广长节假日公务用车集中存放、贴公务用车标志、集体活动统一乘坐大车、单位统一派车等行之有效的做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宣传长效机制。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计划和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每周停开一天公务车”、“能源紧缺体验日”等活动。各公共机构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积极构建公共机构节能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和组织推广公共机构节能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的检查。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内容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当年重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检查以公共机构自查为主,重点督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督察。对严重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法规政策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进行通报,由同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责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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